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的审计报告》的
复核意见
大信咨字[2025]第16-00078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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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出具的《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的审计报告》的复核报告
大信咨字[2025]第16-00078号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拟摘牌受让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
中心三环再生水管线资产(以下简称“目标资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接受中原环保委托,就目标资产前任产权所有人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挂牌时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出具的《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5ZZAA2B0586,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我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4〕48号)和《郑州市公用事业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中原环保拟摘牌受让目标资产的原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并出具本复核报告。
特别声明:本复核未重新执行审计程序,复核结论基于原审计机构已提供资料及本所专业判断。如原审计机构工作底稿存在未提供或不完整情形,可能影响复核结论的全面性。
一、审计情况
(一)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
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为:2025年9月30日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名下马头岗污水
处理厂厂外再生水管线、再生水利用三环管线、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线切改、双桥再
生水管线、三环再生水配套泵站(不含建材路泵站)、综合管廊再生水管线、桐柏路南延再
生水管线、尚义路再生水管线等8项再生水资产。
(二)审计结论
截至2025年9月30日,挂牌单位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为599341729.76元,累计折旧为154627383.96元,账面价值444714345.80元,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在2025年9月30日的实际情况。
二、复核内容
1.《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的审计报告》;
2.原审计机构提供的三环再生水管线资产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
3.委托方提供的三环再生水管线资产台账等资料等。
三、复核过程
1.审计范围:原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审计范围为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厂外再生水管线、再
生水利用三环管线、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线切改、双桥再生水管线、三环再生水配套泵站(不含建材路泵站)、综合管廊再生水管线、桐柏路南延再生水管线、尚义路再生水管线等8项再生水资产。原审计机构披露的审计范围与挂牌单位转让的郑州市三环再生水管线资产范围一致。
2.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原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审计程序为对挂牌资产实际发生的交易
和事项进行核查,并编制本次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明细表及其附注,用于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经了解,原审计机构执行观察、检查、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审计程序对挂牌资产进行了核查,取得了相关资产购建合同、支付凭证、工程计量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审计证据。原审计机构执行审计程序基本合理,取得了较为完整的审计证据。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原审计报告对挂牌单位固定资产方面的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进行了披露,其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均为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其中:管网资产(含泵站)类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残值率为2%。原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挂牌单位管网资产(含泵站)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
4.审计结论:原审计报告结论为,截至2025年9月30日挂牌单位拟处置三环再生水
管线及配套工程在财务账面核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599341729.76元,累计折旧
154627383.96元,账面价值444714345.80元,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郑州市市政
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在2025年9月30日的实际情况。原审计机构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可能导致其审计结论发生变化的重大错报或程序缺陷。四、复核结论
综合复核结果,本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出具的《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5ZZAA2B0586)存在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之处,未发现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发生变化的重大错报或程序缺陷。
五、责任声明
1.本复核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评价原审计报告之目的,不构成对郑州市三环再生水管
线资产价值的重新审计,亦不替代原审计机构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2.若委托方超出约定用途使用本报告,本所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复核结论基于截至报告出具日所获取的资料,如后续出现可能影响复核结论的新信息,本所有权对结论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委托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