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2025060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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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概况...............................................5
二、评估目的................................................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
四、价值类型................................................7
五、评估基准日...............................................7
六、评估依据................................................7
七、评估方法................................................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1
九、评估假设...............................................12
十、评估结论...............................................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16.....................................................18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
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
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提供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
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
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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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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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豫评报字〔2025〕第060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接受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其配套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车辆
及其配套设备,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以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委估的车辆及其配套设备进行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委估车辆及其配套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评
估结论如下:
评估价值为914.96万元,与账面值904.38万元比较,评估增值10.58万元,增值1.17%。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相关当事方关注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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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未考虑可能发生的其他交易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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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豫评报字〔2025〕第060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其配套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均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名称: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5264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开发利用;化工、复合肥料
生产销售;养殖业、种植业;城市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化学品)清运、处理和资源利用;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检测;道路普通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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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根据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公司关于将所持新区二期、南曹项目运输车辆实物注资至郑州市净和运输有限公司的请示》(郑净水〔2025〕26号)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将所持有新区二期、南曹项目运输车辆实物注资至郑州市净和运输有限公司的意见》,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以车辆对郑州市净和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出资,需对拟出资所涉及的车辆资产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上述车辆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委估资产为17辆运输车辆及车辆配套的移动式连体压缩设备,账面值904.38万元。车辆及其配套设备主要于2025年7月购置,证载权利人均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委估车辆及设备全部放置于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院内。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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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产权持有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
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依据等,具体如下:
1.《郑州市污水净化公司关于将所持新区二期、南曹项目运输车辆实物注资至郑州市净和运输有限公司的请示》(郑净水〔2025〕26号)
(2025年10月21日);
2.《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将所持有新区二期、南曹项目运输车辆实物注资至郑州市净和运输有限公司的意见》(2025年10月2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23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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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12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
产权〔2006〕274号);
1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产权〔2009〕941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
64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65号修订);
14.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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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购置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
1.车辆价格信息;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4.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进行市场调查获得的有关资料。
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2.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未来收益可合理预测的资产。
本次委估对象为车辆及配套设备作为辅助性交通工具,其产生的直接经济收益难以单独、可靠地计量,故不满足收益法的适用前提。鉴于委估车辆及配套购置时间极短,其状态近乎全新,同类二手车的市场交易案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第9页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例与本次评估对象在使用时长与车况上缺乏可比性。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其基准日时的全新购置价格信息明确、易于获取,以此为基准评估的价值更为客观、准确。因此本次评估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一)运输车辆
评估值=重置全价(含税)×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车辆价格,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及当地相关文件计入车辆
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可抵扣增值税等,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现行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
等)×(1+税率)
a.现行购价主要取自当地汽车市场现行报价或参照网上报价;
b.车辆购置税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取;
c.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计取。
2.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运输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
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 Min (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含税)×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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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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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其他费用
和资金成本等部分组成。由于设备报价为供方送到并安装调试后的价格,且前期费用各子项未发生,购置周期又较短,不再考虑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及资金成本。
重置全价(含税)=(设备购置价+基础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1+税率)
(1)设备购置价的确定
向设备的生产供应商询价,以市场价格确定其购置价。
鉴于该类设备购置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市场价格未发生较大波动,故其设备购置价可依据原始购置价直接确认。
(2)基础费
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等资料,按照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基础大小,以含税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基础费率计取。
对小型、无须基础的设备,不考虑基础费。
(3)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税的可抵扣项目金额×相应的增值税税率。
2.成新率的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含税)×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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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评估项目组人员进入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初步了解,收集资产
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1.听取委托人及有关人员介绍总体情况,了解资产状态等情况;
2.按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委估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勘察;
3.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委估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4.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评估报告,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在独立分析沟通情况后,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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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持续使用假设是指假定被评估资产将按现行用途在原地持续使用,或移地持续使用,并能够为所有者产生收益。它将为该资产的拥有者及控制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可以考察它在未来时间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的经济收益。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
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
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数据及有关资料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
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次评估假设上述资料、数据均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第13页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用成本法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委估的车辆及其配套设备进行评估,得出委估车辆及其配套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评估价值为914.96万元,与账面值904.38万元比较,评估增值10.58万元,增值1.17%。
本报告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未考虑可能发生的其他交易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及有关资料,委
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以委托人提供的为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会对评估结论构成影响。
(五)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对车辆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
制及车辆未能启动路试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对产权持有单位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车辆状况。
(六)本次评估采用的增值税率为13%,未考虑与实际出资时执行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第14页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的税率之间的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发生的其他交易税费和可能存在违章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
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
途、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二)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第15页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
(五)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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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第17页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出资涉及的车辆及配套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和照片(复印件);
4.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的承诺函;
5.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6.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员证书(复印件);
8.签字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9.资产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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