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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关于投资建设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44证券简称:中原环保公告编号:2025-4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保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孙公司郑州智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碳公司”)作为

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公司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简称“净化公司”)下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

2、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为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位于

中牟县姚家镇规划新城以北区域,郑民高速以南、灌区南干渠以北、省道 S223以东、黄坟以西,北临小清河。

(2)建设内容:建设 110/10.5kV用户变电站 1座:主变压器

2台,单台容量为 50MVA,110kV出线 2回,接自供电公司上级变

电站的电源点;10kV出线 12回,为新区污水厂、再生水泵站、活性焦再生厂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同时,配备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每台主变 4.8Mvar,确保电网功率因数稳定,提升电能质量(最终以设计方案为准)。

3、项目总投资:预估总投资约6879.91万元。

4、项目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结合项目进度、资

金需求等情况,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

5、项目运作模式:净化公司与智碳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由智碳公司负责本项目合同期内运营工作。

6、项目回报模式: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期29年,合同期内,智碳公司与净化公司分享电价收益,合同到期移交净化公司。电价优惠价格暂按0.047元/度(含税)计算。

7、项目期限:项目服务期29年,其中建设期1年。

三、相关方基本情况

郑州智碳科技有限公司牵头负责本项目,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运营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受相应的节能效益;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勘

察设计工作、部分设备采购及 EPC总承包管理工作,对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设计主体责任;

中建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项目建安工程的施工、部分设备采购等工作,协助进行本项目 EPC总承包管理工作,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郑州智碳科技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王志鹏

2、成立日期:2024年4月16日

3、注册资本:2480万元

4、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内

01号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

务、供(配)电业务;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股权结构:中原环保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海南)有限公司

持有智碳公司100%股权。

7、经核查,智碳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时雷鸣

2、成立日期:1993年7月17日

3、注册资本:257463.2376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5、经营范围:工程项目总承包,国内外工程的规划、勘测、设

计、咨询、监理、检验检测及有关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海洋工程勘察,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工程施工,境外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部门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人员,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电建集团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00%股权。

7、经核查,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中建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刘天军

2、成立日期:2020年05月15日

3、注册资本:46000万元

4、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

物联网产业园B座2101-1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对外承包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电气安装服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6、股权结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持有中建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50%股权。

7、经核查,中建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智碳科技有限公司

1.2.1项目服务期29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止,包含建设期、运营期,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开始时间为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日,如建设期调整,运营期随之调整,服务期不变。

1.2.2服务期内,若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对项目的合作年限予以强制性要求,则甲乙双方应就服务期限等事宜另行协商,以保证项目的合规性。服务期结束后乙方无偿移交给甲方。服务期确需延长的,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程序另行协商。

1.4项目规划用电量

运营期第一年1.35亿度,第二年1.55亿度,第三年2.05亿度,

第四年2.05亿度,第五年至第二十九年每年均为2.15亿度。

因政策或甲方上级政府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规划电量变化超出约定区间的,甲、乙双方就节能效益分享另行协商。

1.5.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文件,河南电网输配电价 110kV电压等级比 10kV电压等级的电量电价优惠 0.047元/度,即本协议约定现行优惠价格为0.047元/度(基础价)。

1.5.3自运营期第三年起,年用电量低于1.5亿度(暂定),完

全按照当期政策优惠价格与第三方进行结算,运营期连续三年年用电量低于1.5亿度的(暂定),双方协商可由甲方对项目资产优先进行收购,具体收购价格按照提前终止时经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咨询服务公司审计项目资产净值或者尚未摊销的价值确定。

1.5.4自运营期第三年起,以招标文件规划的年用电量为基础,

实际年用电量在基础上下浮动10%内的,节能效益分享机制不变;

超出部分的收益按照(实际电量-基础电量×110%)×0.047元/度由甲乙双方按50%:50%分享,超出部分的损失按照(基础电量×

90%-实际电量)×0.047元/度由甲乙双方按50%:50%共担,损失

部分用以扣减当期甲方应享受的节能效益,直至甲方享受的节能效益为零止。

1.6.1甲方接入国家电网的一次计量表每月抄表结算电量,为

本项目实际用电量认定标准。

1.6.2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由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节能效

益分享机制(第1.5条)将乙方应得部分以服务费的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每次支付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当在每次收到发票后的30日内进行支付。4.1项目所有权建设运营期内,本项目的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拥有变电系统建成投入运营后协议期内,国家、省、市、区政府给予本项目的补贴均归乙方所有。

4.2碳交易权本项目参与输配电及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等过程的“碳交易”,所获取的收入或补贴归甲方所有,申报及交易过程中乙方应予以配合支持。甲方因使用本项目电力享受国家、省、市、区给予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的各项税收优惠、各类补贴等政策,所获收入或补贴均归甲方所有。

五、增资事项为保障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用电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400万元,增资后,海南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郑州智碳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400万元,本次增资不改变持股结构,增资完成后,海南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智碳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1、增资标的

(1)中原环保(海南)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3年8月3日

法定代表人:张杰注册资本:21724.86万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写

字楼 A栋 707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碳

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废弃碳纤维复合材料处理装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机械设备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

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209738165.53187697516.91

净资产163401811.98159457806.72

项目2025年1-6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1292677.4527417273.45

营业利润1505097.323316665.84

净利润1244005.263011383.69

(2)郑州智碳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4月16日

法定代表人:王志鹏

注册资本:2480万元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内0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环保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15341118.0715386918.34

净资产15276277.4715342574.38

项目2025年1-6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00

营业利润-66296.91-157425.62

净利润-66296.91-157425.62

2、增资方案

为确保项目顺利有序推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现金方式向海南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400万,用于海南公司向智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400万元。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有利于强化污水厂的电力自平衡能力,提高污水厂技术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减少能源浪费、降低碳排放,具有良好的效益,有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七、风险提示项目实施受市场、政策等多因素变化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项目总金额、联合体成员具体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内容等均以正式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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