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
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平等性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八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认真友好接听电话,接收相关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时间要求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二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的详细内容及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四)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六)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以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可
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
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