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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以下相关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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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系,反馈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七)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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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

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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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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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应当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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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章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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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定期报告的审核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交易商协会协会认可的网站。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工具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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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报告的审核

公司披露的重大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交易商协会协会认可的网站。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

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相关罚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监管规

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1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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