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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兰、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08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8626240000

名 称 关于对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兰、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兰、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兰、杨雄: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发展或公司)2019年4月19日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杨雄)》,独立董事杨雄声明“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日航天发展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司董事会声明“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杨雄在2019年4月19日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与声明事实不符。航天发展董事会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小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航天发展、吴小兰、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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