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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1法律意见书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

七区5号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胡庆荣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现场出席,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孙逊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2法律意见书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317人,代表股份372751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93%。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胡庆荣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72100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4%;反对4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弃权2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选举王清理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8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4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

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选举孙逊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4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反对4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弃权2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选举王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7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4%;反对4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弃权2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选举杨新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7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4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4法律意见书

弃权2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选举龙钫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66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3%;反对4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2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1关于选举叶树理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538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35%,叶树理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2关于选举徐连春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53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71%,徐连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3关于选举张梅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5351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46%,张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7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5%;反对3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弃权3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64038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23%;反对841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0%;

弃权2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1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21%;反对833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

弃权3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23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51%;反对833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7%;

弃权2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027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5%;反对8335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63%;

弃权3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董事薪酬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2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3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6法律意见书

弃权3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王冠何敏

2025年12月25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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