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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湘崇民意函字第0110号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崇民”或“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1—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2026年度第2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7.《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废止<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5.公司2026年4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公司2026年度第2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16.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7.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26年度第2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5月12日,公司在湖南投资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65403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161646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375682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4097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375682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废止<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提案1.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20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的98.3171%;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2%;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637%;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二)提案2.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8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83%;反对231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28%;反对231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99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提案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1.总表决情况:

—5—同意16259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02%;反对280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982%;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78%;反对280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563%;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提案4.00《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52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2%;反对276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709%;弃权58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77%;反对276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555%;弃权58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68%。

表决结果:通过。

(五)提案5.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6—同意16205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9%;反对278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3%;弃权5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88%;反对278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35%;弃权5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7%。

表决结果:通过。

(六)提案6.0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47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7%;反对235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1%;弃权5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0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35%;反对235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732%;弃权5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33%。

表决结果:通过。

(七)提案7.00《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7—同意162050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0%;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12%;弃权5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89%;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4%;弃权5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07%。

表决结果:通过。

(八)提案8.0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52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2%;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12%;弃权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77%;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4%;弃权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19%。

表决结果:通过。

(九)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8—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20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1%;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2%;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637%;反对278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十)提案10.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废止<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5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29%;反对333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146%;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7%;反对333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91%;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2%。

—9—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提案11.00《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0%;反对337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9%;弃权51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54%;反对337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98%;弃权51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钟志强经办律师:张巍

经办律师:刘倩

日期:2026年5月12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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