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健全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使用的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
无法律依据需要报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
1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将及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制度,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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