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
编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
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
1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