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0证券简称:江铃汽车公告编号:2025—035
200550 江铃 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
2025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分配方案为:以2024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63214000 股为基数(其中 A 股股份总数为 519214000股,B 股股份总数为 3440000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7.1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若因回购股份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剩余的股份数为基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重新计算分配比例。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有857047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享有分配权的股数为854643522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 A、B 股总股本分别折算的每股除权除息参
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实际派发的 A 股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实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 A 股股本(不含回购股份)×实际派发的每股红利=510643522股×0.71914元/股(含税)=367224182.41 元(含税)。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比例=本次实际派发的 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股本(含回购股份)×10,即7.072694元(含税,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367224182.41元(含税)÷519214000股×10。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 A 股收盘价-0.7072694 元/股;
公司 B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为 7.1914 元(折合港币 7.8767 港元/10 股,港币:人民币=1:0.9130),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易日 B 股收盘价-0.78767港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分配方案为:以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321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1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若因回购股份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剩余的股份数为基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重新计算分配比例。
1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有8570478股,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32140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8570478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
数854643522股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7.191400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相关调整原则一致,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
8570478股后的8546435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191400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6.47226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7.1914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6.47226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7.1914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43828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71914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以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30)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8 月 20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8 月 20 日,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21、截至2025年8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2、截至2025年8月22日(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8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股息将于 2025 年 8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B 股股东股息将于 2025 年 8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 B 股股东在 8月 22 日办理了“江铃 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034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8月7日至登记日:2025年8月
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剔除回购股份后每10股分红金额/10股=854643522股×7.191400元/10股=614608342.41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与股东大会审议派发现金股利总额存在差异系因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后,计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时采取保留6位小数的处理方式);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际利润分配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 A、B 股总股本分别折算的每股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实际派发的 A 股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实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 A 股股本(不含回购股份)×实际派发的每股红利=510643522股×0.71914元/股(含税)=367224182.41 元(含税)。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比例=本次实际派发的 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股本(含回购股份)×10,即7.072694元(含税,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367224182.41元(含税)÷519214000股×10。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 A 股收盘价-0.7072694 元/股.公司 B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为 7.1914 元(折合港币 7.8767 港元/10 股,港币:人民币=1:0.9130),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易日 B 股收盘价-0.78767港元/股。
3七、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5年9月22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八、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2111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万先科
九、备查文件
(一)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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