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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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026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制度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且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工作。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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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减值损失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
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相关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中期期末或年终,财务部及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进
行减值测试,扣除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按账龄进行分类,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和账龄分析法形成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案。
(二)中期期末或年终,财务部及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分管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等)
根据资产盘点结果,以及市场价值对各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判断和估计,提出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报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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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九条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公司相关部门向财务部提交拟核销资产
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损失核销请示,主要包括资产损失核销的类别、金额和形成原因,并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逐笔附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二)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四)其他与资产损失相关的材料或证据。
第十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损失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下,经公司财务部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减值确认与资产损失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20年8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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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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