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律师、张自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
(一)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5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在苏州工业
园区苏桐路3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成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5年9月11日上
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25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法律意见书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175655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375%。
3.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210名,代表公司股份11489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的2.3703%。
4.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11名,代
表公司股份14594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的3.0107%。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3法律意见书
15日前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三)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
用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885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1%;
反对11602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0%;弃权98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3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13%,反对1160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05%;弃权9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2%。
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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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885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1%;
反对11122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弃权146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3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13%,反对1112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6%;弃权14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1%。
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875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8%;
反对11702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98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2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28%,反对1170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0%;弃权9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2%。
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875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反对118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86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2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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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07%,反对1183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8%;弃权8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5%。
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962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2%;
反对113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9%;弃权4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4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980%,反对1139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6%;弃权42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4%。
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陶奕:
唐海燕:张自力: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