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发挥内部审计在
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指公
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实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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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
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公司规模配置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为了锻炼内部审计队伍,拓宽视野,提高内审人员业务素养,公司审计部可以通过商调方式组织、调配子公司内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
第十条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
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经
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部和内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报备。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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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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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听取公司相关领导意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要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等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后续审计、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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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阶段:根据审计计划或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做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确定审计小组、审计负责人、审计对象、审计目的、范围、方式、时间、要求等。实施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审计项目内容作好必要准备。亦可根据审计需要,在实施审计的当日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提出初步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报告阶段:审计部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具体的审
计事项作出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经复核和审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如有异议应在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在接到申诉异议后,经公司董事长裁决并在十天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对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四)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必须依照要求组织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审计部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机制:审计结束,应将审计报告、审计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方式。对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
分别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专职审计人员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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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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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公司将分别
或同时给予提职、晋级、授予先进称号、嘉奖等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内审人员凡发生玩忽职守、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泄露审计秘密的,公司将根据其性质、情节,分别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撤销职务;*取消聘任;*扣发工资奖金;*经济赔偿;*行政处罚。若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年度内审计划及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审计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审计部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020年8月2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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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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