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的投资行为,保证科学、正确地实施投资决策,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法人财产,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
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合法资产从事的下列行为:
(一)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股权投资;
(二)基本建设、购置经营性用房、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购买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四)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行为。
委托理财等其他类的金融投资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额是指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若属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应合并计算。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为保障投资行为合规有效而进行的项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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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过程管理及投资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重大投资事项是指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事项。
第二章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及相关投资行为作出决策,决策前报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就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投资事项,批准投资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发展部是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公司项目的搜寻、初审、汇集并编制送审报批材料等;
(二)对子公司项目进行指导,负责受理、送审、报批、跟踪、考察工作;
(三)建立项目档案、报告项目信息;
(四)必要时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控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情况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项目相关协议、合同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战略发展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
有关信息,并配合监督检查。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经内部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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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项目的选择与立项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做强做优
做大公司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三)通过调研、考察、审查,对项目的了解比较透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具有完整、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项目预期投资效益显著;
(四)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并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第十七条立项管理
(一)项目的提出主体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立项的受理部门是公司战略发展部。
(二)立项程序:
1、立项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
2、公司本部项目立项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递
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意见为确定立项的依据。
3、子公司项目立项由子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递
交子公司有权立项机构审批。子公司有权立项机构审批意见为确定立项的依据。
子公司有权立项机构决策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立项备案表》(详见附表)并后附立项决策文件和项目建议书报送公司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本部项目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申报部门编
制项目申报材料。子公司项目立项经其有权立项机构批准后,应在公司战略发展部指导下编制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应详实完备、真实可信,并包含: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1、以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2、受让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的(公开市场履行招投标程序
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购置经营性资产的除外);
3、不同比例增资的;
4、国资监管规定须进行审计评估的其他事项。
评估结果应逐级申报,由公司财务部按国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为有效。
(四)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
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核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审批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评审:
(一)非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项目评审会进行评审,并决定是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评审程序:
1、总经理办公会议初步评审。
2、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进一步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
对于经评审后提交的投资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分级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按《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根据以下程序逐级报批: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须报公司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评审程序组织评审,然后按照公司的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1、股权投资项目;
2、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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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项目经审批后,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项目投
资备案表,并由公司战略发展部归入项目档案。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公司及子公司应组织人员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谨慎安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主体应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合同、协
议、章程等文件中涉及股权、债权、资金、人事、财产等内容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工商登记、证券监管及公司章程规定,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同审议后方可签署。
第二十六条对于新建厂房、引进重要生产线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
司及子公司应强化项目全流程管控,各项建设管理工作严格遵照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投资事前管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由相应决策机构按分级权限审批。
(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同意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公司及
子公司应当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并经相应决策机构按分级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投资事中管理:
(一)公司战略发展部、财务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有误或偏差较大,应立即停止或放缓项目的实施进程,并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汇报。待解决有关问题之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投资项目发生重要变更的,应根据变更后的项目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项目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投资事后管理:
(一)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于每年末总结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二)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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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项目后评估自评工作(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有特殊性的项目除外)。
(三)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应在项目投入试运营或正常运营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按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由战略发展部、产业部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送公司审计部审核,通过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
子公司投资项目由子公司按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送。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应主动配合后评估工作,包括查看现场、查阅相关文档资料以及访谈有关人员等。
(四)项目后评估报告中涉及到项目实施主体企业的整改意见,项目实施
主体企业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整改方案和效果需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完毕后,如属于股权投资的,移交产业部。如属于固定资
产投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及验收,须由公司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参照第三十条的规定移交相关
职能部门管理,建立相关档案并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项目未公开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投资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
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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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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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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