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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实施情况

(一)核准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2月21日对上市公司向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化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能化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获得通过。

2022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9号),核准公司向能化集团发行1622773446股股份、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发行459492449股股份、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发行2092464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

1(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能化集团、中国信达、中国华融合计持有的窑街煤电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窑煤集团”)100%股权。

2022年12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

窑煤集团完成了相关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标的公司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甘肃能化将合法直接持有窑煤集团100%股权,窑煤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过户给上市公司的义务。

(三)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22号),截至2022年12月30日,交易对方能化集团、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以其持有的窑煤集团100%股权缴纳出资,相应股权已经变更至甘肃能化名下,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甘肃能化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103190538.00元。

2023年1月30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0319053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611017333股。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情况

(一)业绩承诺期

上市公司与能化集团共同确认,业绩承诺期间(即“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即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本次交易于2022年度内实施完毕,能化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22年、2023年、2024年(以下合称为“业绩承诺期”),能化集团对业绩承诺资产一在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累计数和业绩承诺资产二在业绩承诺期的收益额累计数进行承诺。

2(二)业绩承诺金额

1、业绩承诺资产一

根据《评估报告》,窑煤集团业绩承诺资产一于2022年至2024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为160460.80万元、78534.60万元及82559.54万元。

根据上述预测净利润,能化集团承诺业绩承诺资产一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当年年末累计预测净利润。当年年末累计预测净利润为相应年度预测净利润累计之和。即本次重组在2022年度实施完毕,标的资产在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承诺累计净利润分别为160460.80万元、238995.40万元、321554.94万元。

上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确定。

2、业绩承诺资产二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资产二于2022年至2024年预计收益额4154.62万元、2314.30万元及1851.44万元。

根据上述预测收益额,能化集团承诺上述标的资产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年末累计实现的收益额不低于当年年末累计预测收益额。当年年末累计预测收益额为相应年度预测收益额累计之和。即本次重组在2022年度实施完毕,上述标的资产在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承诺累计收益额分别为4154.62

万元、6468.92万元、8320.36万元,三年累计为8320.36万元。

(三)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

1、业绩承诺资产一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净利润数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双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业绩承诺资产一业绩补偿金额及对应的股份补偿数:

业绩承诺资产一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一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一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一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3×业绩承诺资产一交易作价×能化集团在窑煤集团的持股比例。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的,按0计算。

业绩承诺资产一应当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一业绩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遵照以下原则: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能化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能化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中不足1股的按1股补偿。

能化集团同意,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进行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实际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但能化集团持有的补偿股份数未参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外。

2、业绩承诺资产二

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二”(33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权)收益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业绩承诺资产二”所对应的于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收益额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业绩承诺资产二”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现收入低于截至年末的累积承诺收入,能化集团将对甘肃能化逐年以股份方式予以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自业绩补偿期初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二累计承诺收益额-自业绩补偿期初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二累计实际收益额)÷业绩补偿期

间内业绩承诺资产二承诺收益额之和×业绩承诺资产二交易作价×能化集团在

窑煤集团的持股比例-自业绩补偿期初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二累计已补偿金额。

4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的,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部分不冲回。

业绩承诺资产二应当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二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遵照以下原则:能化集团同意,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回购股份实施前进行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实际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但能化集团持有的补偿股份数未参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外。

(四)减值测试

1、业绩承诺资产一

在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承诺资产一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资产一期末减值额>能化集团已补偿的金额,则能化集团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

业绩承诺资产一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减去业绩承诺期末业

绩承诺资产一的评估值并扣除评估基准日至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

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业绩承诺资产一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一期末减值额-能化集团已补偿的金额。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一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遵照以下原则: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能化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能化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中不足1股的按1股补偿。

能化集团同意,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按上述公式计

5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给

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进行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实际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但能化集团持有的补偿股份数未参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外。

2、业绩承诺资产二

在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承诺资产二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资产二期末减值额>能化集团已补偿金额,则能化集团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

业绩承诺资产二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减去业绩承诺期末业

绩承诺资产二的评估值并扣除评估基准日至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

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业绩承诺资产二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二期末减值额-能化集团已补偿的金额。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二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遵照以下原则:

能化集团同意,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进行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实际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但能化集团持有的补偿股份数未参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外。

(五)补偿金额上限能化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业绩承诺资产一业绩补偿金额与业绩承诺资产一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之和以业绩承诺资产一交易作价为金额上限。

能化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业绩承诺资产二业绩补偿金额与业绩承诺资

6产二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之和以业绩承诺资产二交易作价为金额上限。

(六)业绩差额的确定

1、能化集团与上市公司同意,上市公司应在业绩补偿期间届满后,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对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实现的净利润数

或收益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述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业绩补偿期间保持一贯性。业绩承诺期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为免疑义,如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则标的公司亦应与上市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并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计算其承诺净利润或收入。

2、上市公司与能化集团同意,上述资产对应的于业绩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

净利润数或收益额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并由合格审计机构对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或收入与同期承诺业绩数据差额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4、本协议中所指净利润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净利润时,若该标的公司存在募投项目,还需扣除标的公司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影响的金额,该项因素对标的公司各年度净利润影响的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该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市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数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该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天数/365(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该标的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实际使用天数在承诺期内按每年度分别计算)。

7(七)关于油页岩二期项目减值测试的特别约定

窑煤集团与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富通”)关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油页岩炼油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油页岩二期项目”)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窑煤集团与国电富通继续履行案涉的《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油页岩炼油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和《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油页岩炼油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技术协议书》。

由窑煤集团向国电富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国电富通继续完成油页岩二期项目的施工。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油页岩二期项目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出具专项评估报告。如产生资产减值损失,则由能化集团以期末减值额单独进行现金补偿。

油页岩二期项目期末减值额=油页岩二期项目作价+业绩承诺期内油页岩二

期项目建设投入金额-业绩承诺期末油页岩二期项目评估价值。

三、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一)业绩承诺资产一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净利润数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对业绩承诺资产一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判断。

经审计的2023年度业绩承诺资产一实现的净利润数如下:

单位:万元序2023年承诺的净利2023年实现的净名称差异额完成率号润数利润数

1海石湾煤矿42344.8374215.2531870.42175.26%

82金河煤矿13422.4555350.8341928.38412.38%

3三矿11122.6311159.8137.18100.33%

天宝红沙梁

44042.52327.09-3715.438.09%

采矿权

5天祝煤业7602.1728214.9120612.74371.14%

合计78534.60169267.8990733.29215.53%

注:上表红沙梁采矿权净利润数据按照天宝煤业审计数据填列,天宝煤业超过99%收入来自于红沙梁采矿权。

业绩承诺资产一在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为169267.89万元,达到了2023年度承诺的净利润数78534.60万元尚待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确定后,才能判断是否达到业绩承诺期累计的业绩承诺。

(二)业绩承诺资产二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二”(33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权)

收益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业绩承诺资产二”所对应的于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收益额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2023年度,业绩承诺资产二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367702.79万元,业绩承诺资产二的实现的收益额为3309.33万元,达到了2023年度承诺的收益额2314.30万元,未触及补偿义务。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

9审核报告、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有关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等方式,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资产一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尚待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确定后,才能判断是否达到业绩承诺期累计的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资产二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关于标的公司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3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喜明党芃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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