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邮编:730030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贵公司”“公司”)委托,指派陈澎波、王魁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1-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5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50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
12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进行。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朱新节主持。
-2-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网络投票结果,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27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2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29883159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1.64%。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2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5506011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9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了下列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3465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反对14768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
-3-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5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69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9%;反对14768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弃权5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937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反对14768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
1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166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5%;反对14768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弃权1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1214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反对16515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50%;弃权
11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442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4%;反对16515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弃权11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
-4-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570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反对15731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7%;弃权
52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798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反对15731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弃权52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35696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反对14474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4%;弃权
7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98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反对14474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弃权7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3143771475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39484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9.95%;
反对14510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36%;弃权10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84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9.95%;反对14510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36%;
弃权10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关于2025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575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反对15712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8%;弃权
5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80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2%;反对15712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弃权5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3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反对15757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8%;弃权
10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24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反对15757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6%;弃-6-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权10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3276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反对15960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8%;弃权
5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556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6%;反对15960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弃权5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呈贵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栋
经办律师:
陈澎波
经办律师:
王魁世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