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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办法

2026年5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3

第三章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4

第四章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5

第五章理财产品业务的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5

第六章风险责任与追偿机制..........................................5

第七章附则.................................................7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理财产

品的投资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

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办理单位银行定期存款(单)、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等属于企业日常保本低风险存款业务,不属于理财投资行为,由财务部门直接办理。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等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有关内容,投资理财产品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由董事会审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

3行理财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公告。涉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遵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七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的运营和管理,负责根据

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分析,制定年度理财计划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审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理财产品业

务进行监控、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九条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根据合理预计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提出本年度

理财额度建议计划,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理财产品投资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限额的要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财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理财实施方案,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方案实施;

(三)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财务部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理财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过

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理财效果,及时调整理财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五)财务部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

务相关手续、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4(六)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业

务本金及利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八)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理财产品业务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据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第四章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

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理财产品业务的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业务的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文件、合同协议、审批记录、资金划转凭证、风险评估报

告、存续期管理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风险责任与追偿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经营、权责对等、失职追责的原则。因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管理失职或风险处置不力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无法收回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本机制追究相关决策者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5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理财产品本金发生损失或存在重大

损失风险,经确认本金最终无法收回或收回金额低于本金80%的,应当启动追偿程序: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或投资限额进行投资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展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

(三)在选择受托机构时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选择不具备合法资质、资信状况不良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

(四)在产品存续期间,发现重大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或未按

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错失风险处置时机的;

(五)在产品到期或发生风险事件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索本金及收益,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追偿责任的划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

原则确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产品投资方案,因方案设计存在明显缺陷、风险评估严重失实或选择受托机构严重失当导致损失的,相应人员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或具体管理人员违规操作、未按方

案执行导致损失的,相应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据

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损失严重程度,公司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协商、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偿;或依据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书面承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可采取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理财产品投资损失事件

的调查与责任认定工作。审计部门具体实施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损失

6金额、责任事实、过错程度及责任人,提出追偿建议,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根据调查结果及追偿建议,作出追偿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发现理财产品本金可能无法按期收回或发生重大

损失风险时,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在确认发生损失后一个月内启动责任认定与追偿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损失情况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按有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废止2023年

11月《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办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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