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有投资者向安道麦A(000553)提问:据(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监管要求,重组承诺事项是由承诺具体内容和可实现性保证措施共同组成。第二,三条明确规定履约能力分析和履约风险及对策属于法定披露内容,系承诺内容可实现性的保证措施也属于公开声明和承诺范围,指定由承诺人作出而非上市公司。对于公司错误认定,有投资者已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获得受理,调查进行中,请问该信息是否属实?
10月9日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履约能力分析是公司做出的,具体请参见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终45号判决均明确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