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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5-38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

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86813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86813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41%。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B股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930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30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4000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4000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2(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905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

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

4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63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05%;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767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1%;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5%;弃权4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1.2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2.1总表决情况:

3同意18679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

反对23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63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05%;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766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8%;反对231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2.2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竹莎、董幼林

4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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