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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1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管理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触及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该信息;如认为该信息属

于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以及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交项目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的登记信息。相关负责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该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

进行论证,并交董事长审定。

2第十条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有关登记材料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3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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