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6-19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2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上午
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83726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83726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90%。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B股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1659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659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9128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9128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2(一)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44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
反对1791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弃权
34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9%。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8%;反对
31389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02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76%;反对179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78%;弃权
34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746%。
1.2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竹莎、董幼林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