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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18号

致:安道表股份有限公司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3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覃衡德,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出席人员和网络投票人员)共1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86,51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972645%。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3,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761%。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6,51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972645%。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3,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76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6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372,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544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票数为1,828,137,961股。

表决情况:同意55,131,6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8469%;反对3,126,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890%;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41%。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613%;反对843,753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5,131,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8469%;反对3,126,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890%;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4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83,281,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845%;反对3,22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3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18%。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613%;反对843,753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5,14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8513%;反对3,22,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20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4,17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893%;反对12,230,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319%;弃权1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88%。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613%;反对843,753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6,032,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0155%;反对12,23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2770%;弃权1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董幼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十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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