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道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03号
致:安道表股份有限公司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道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覃衡德,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包括现场出席人员和网络投票人员)共 9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8,138,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184101%。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8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8,138,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184101%。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000,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69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67,90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496%;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80%;弃权4,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24%。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6.03053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3.969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767,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16069%;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73491%;弃权4,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44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7,904,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470%;反对231,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412%;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18%。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6.030534%;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3.969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766,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14819%;反对231,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7968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签字):
董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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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二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