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选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债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2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的内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3第十条公司须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
法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已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二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单位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知悉的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
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重大事项的,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涉
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第三十一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案录。
7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序姓国证件证件股东联系通讯所属与职关关知知知知知登登号名籍类型号码代码手机地址单位上务系系情情情情情记记市人类时地方内阶时人公型间点式容段间司关系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知情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筹划决策参与机构商议和决筹划阶段时间地点签名方式和人员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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