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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满足深圳证券所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构成及成员资格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有关知识;

至少有1名成员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

(四)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以权谋私。

(六)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

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2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赋予的

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章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工作,对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

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工作,审核审计费用,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二)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汇报责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须改善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

括:

(一)监控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流程。

(二)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意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包含以下事项:

1.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研究财务

会计报告中所反映或需反映重大或异常事项,并应适当参考由公司会计及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2.审阅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估计是否发生变更,审议因会计准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阅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4.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审核账目后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

5.审阅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或任何保留意见。

6.审阅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

(三)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提出的问题。

(四)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或管理建议书,及针对公司财务或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疑问,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五)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1次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与沟通,并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二)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和员工资历

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三)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

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汇报。

(四)确保公司审计部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

(五)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接收、处理有关会计、审计、内部监控

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使公司可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公平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以下情形保

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外部审计机构,连续2年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外部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外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如不能指定,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

发会议通知,公司应至少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送交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以及

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审计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

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应保证有关资源的充足。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及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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