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5证券简称:神州信息公告编号:2026-063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对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诉讼公告中,涉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集成公司”)起诉许昌市云政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云政公司”)、许昌市市投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数产公司”)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系统集成公司起诉要求许昌云政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等,并要求市投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标的金额为
100001451.80元;涉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
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系统集成公司及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城建要求系统集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标的金额为366393755.50元。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1案件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许昌云政公司支付原告系统集成公司合同款51831372.8元,违约金
2591568.64元及损失130000元;
2、被告市投数产公司对被告许昌云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系统集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807.00元,由原告系统集成公司负担243813.15元,被告许昌云政公司、市投数产公司负担29799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云政公司、市投数产公司负担。
案件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北京城建与被告系统集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系统集成公司向原告北京城建支付货款333631500元;
2、被告系统集成公司向原告北京城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33631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北京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3768.78元,由被告系统集成公司负担1709957.50元,由原告北京城建负担16381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系统集成公司负担。
基于系统集成公司已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一审判决内容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2025年8月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公司已决定提起上诉,二审判
2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在判决生效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密切关注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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