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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董事会安全健康环保及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以及就有关公司安全、健康与环境领域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方案和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一名。

— 1 —第四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所缺委员。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提案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安全、健康及环保计划的实施,检查本公司

与安全、健康及环境问题相关的潜在责任、法规变化及技术变革;

(二)对影响公司安全、员工健康及环保领域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发展、环境变化、经营项目管理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物业资产、员工或其他设施所发

生的重大事故及责任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该等事故的处理;

(四)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2 —(五)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相关目标的推进进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安全健康环保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对

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两名以上委员或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召—3—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名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

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以电话会议或视

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时,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委员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应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以书面提案的方

式召开时,书面提案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4—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提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

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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