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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邮编:750004

28-29th Floor Deni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66 Beijing Middle Road 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 City Ningxia

电话/Tel:+86 951 6011966 传真/Fax:+86 951 601101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5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GHFLYJS[2026]224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雍丽楠、黄兴龙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15:00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

京中路 168号 C座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1法律意见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会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3日,会议日期为2026年5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0日15:00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

陈存兵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2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38016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623%,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人,代表股份18296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6%。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41人,代表股份共计

856312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6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8人,代表股份160465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30%。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相关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47315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3%;反

3法律意见

对8146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4%;弃权85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468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33%;反对8146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68%;弃权85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9%。

2、《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8473157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4%;反对8987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5%;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468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34%;反对8987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7%;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同意847502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1%;反对8708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0%;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655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96%;反对8708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1%;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4、《关于董事薪酬的提案》

同意8474933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1%;反对8714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7%;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6462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41%;反对8714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8%;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4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852983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3%;反对3318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136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56%;反对3318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3%;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上述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雍丽楠:____________

黄兴龙:____________

2026年5月2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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