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1—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
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因使用信息不当致使
信息被提前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2—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开披露。因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其单位、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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