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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文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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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罗祎彬、唐恺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

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第1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栋5楼

5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477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第2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49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466%。

(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

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5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63661098股,占公司总股本4.94%。本次股东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3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1选举王薇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89535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09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580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07%。

1.02选举吴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44248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686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6452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89%。

1.03选举原博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37336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66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54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35%。

1.04选举高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4763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69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839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991%。

1.05选举张洁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5909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2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1294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510%。

1.06选举李晓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3786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66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0698票,

第4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313%。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王薇女士、吴晓龙先生、原博先生、高磊先生、张洁女士、李晓季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3949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674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1694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89%。

2.02选举刘海月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4760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69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808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957%。

2.03选举司嵬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38971456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5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365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4%。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王磊先生、刘海月女士、司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会审

第5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6页共6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玲玲罗祎彬唐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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