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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文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6、9、10层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罗祎彬、唐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

和《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栋5楼

5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9058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766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203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788%。(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0950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38%。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43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38%))。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88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5%;反对20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3%;

弃权3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36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38%;反对20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2%;弃权3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88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1%;反对19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9%;

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366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70%;反对19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1%。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836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6%;反对20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2%;

弃权3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31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82%;反对20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弃权3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5%。

表决结果:通过。

4、《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893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3%;反对19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8%;

弃权3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41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20%;反对19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9%;弃权3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1%。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84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52%;反对20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9%;

弃权3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32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32%;反对20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弃权3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3%。

表决结果:通过。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83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9%;反对298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5%;

弃权4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609%;反对298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52%;弃权4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9%。

表决结果:通过。

5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66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8%;反对221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5%;

弃权3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4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54%;反对221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22%;弃权3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0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4%;反对209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66%;弃权3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6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45%;反对209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2%;弃权3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3%。

本议案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

385477961股,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698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0%;反对219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5%;

弃权3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7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6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21%;反对219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0%;弃权3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9%。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01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51%;反对220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7%;弃权3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5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510%;反对220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04%;弃权3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6%。

本议案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

385477961股,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7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小进罗祎彬唐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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