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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本号 A
修改水平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规范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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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有效的沟通,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成本,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债券投资者;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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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平台官方号、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资本市场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网络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前,投资者应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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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日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行政部应将承诺书与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一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行政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
(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部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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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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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行政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和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主要指自愿性公告。涉及自愿性公告的,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行政部编制文稿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流程并披露。
(三)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行政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涉及公司须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信息,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后才能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行政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行政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
(二)股东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行政部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后,在会前由行政部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东会或采访公
司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二十六条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
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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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由行政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且需保证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第四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官方平台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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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以及其他公开或非公开路演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
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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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六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或内幕消息。
第八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布信息的披露网站包括公司网站、指定巨潮资讯网及披露易网站。公
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及时、适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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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件。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七条若在投资者接待过程中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的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陪同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行政部,公司行政部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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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本号 A修改水平1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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