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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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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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385号
致: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2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与会
议股东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
(四)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兼总裁谢勇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82名,代表股份449232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16%。
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
426028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80名,代表股份2320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1%;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80名,代表股份2320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提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同意44433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99%;
反对46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3%;弃权
25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306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57%;反对46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37%;弃权25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4414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78%;
反对48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5%;弃权
20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1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799%;反对48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58%;弃权20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4353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0%;
反对55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2%;弃权
179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502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307%;反对55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77%;弃权179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同意443898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8%;
反对51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8%;弃权
18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87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151%;反对51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29%;弃权18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3380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51%;
反对1525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53%;弃权
17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7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85%;反对1525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51%;弃权17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经查验,议案1-3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5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6(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经办律师:
姚程晨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黄艺蓝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