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XA000388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2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3.21%的股东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书面提议公司将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公司2026年董事津贴方案》作为临时议案增加到2025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刊登的《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4.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下午14:50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公司科
技大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勇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会补充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公司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
3651662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63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68人,代表公司股份
99833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46%。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75人,代表公司股份464999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18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股东会补充通知》
中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计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4益的事项,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59261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0%;反对557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3%;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10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420%;反对557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01%;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9%。
2.表决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674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9%;反对2181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2%;弃权1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51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19%;反对2181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1%;弃权1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3.表决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636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99.4918%;反对227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9%;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7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65%;反对227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4.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08%;反对229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8%;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46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66%;反对229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1%;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
5.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53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5%;反对2381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2%;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37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04%;反对2381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8%;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6.表决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938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21%;反对1888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087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74%;反对1888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9%;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
7.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56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4%;反对2308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5%;弃权1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0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46%;反对2308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0%;弃权1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4%。
8.表决通过《公司2026年董事津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30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1%;反对2543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469%;弃权1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50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22%;反对2543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8%;弃权1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
除上述提案外,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4、6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第8项议案
涉及董事津贴,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贾建伟经办律师:张翠雨
经办律师:杨梅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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