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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植集团公布债权申报明细,信托类超1700亿元

证券时报网 12:54

2026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中植集团相关债权人临时债权额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信托类债权申报金额为1731.63亿元,临时确定信托类债权金额245.31亿元。其中中融信托申报了23款信托项目,申报金额为1725.91亿元,临时确定债权金额239.59亿元。

此外,债权人中还涉及多家信托公司,包括财信信托(申报金额约3亿元)、中信信托(申报金额2.16亿元)、平安信托(申报金额约3000万元)、陕国投(申报金额约3000万元)。

法院公告显示,中植集团等31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中植集团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审查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债权人所申报债权因涉及未完结诉讼、仲裁等原因,尚无法作出审定结论,需要暂缓确认债权。为便于债权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依法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债权人的债权额。

具体原则为:针对截至2026年6月17日已申报并纳入债权表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后认为应予确认的债权,债权人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经管理人审查后认为不予确认和应予劣后的债权,管理人不向法院申请临时债权额,不享有表决权;经管理人审查后暂缓确认的债权,以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债权额。对于在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债权的,按照破产清算受理日的债权状态确定其表决权,债权人将同一笔债权部分转让或向多个受让人转让的,相关债权人自行确定唯一的表决权行使主体。

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部分中植集团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确定,临时确定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债权人的债权额,能够便于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一、临时确定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94家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二、本次确定的临时债权额仅供相关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今年6月8日,管理人发布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31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通知称,2024年1月5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中植集团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6年4月1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中植集团与中海晟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16家企业,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2026年6月8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公告,通知于2026年6月24日9时30分以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中植集团等31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据悉,中植系风险自2023年集中爆发以来,旗下多家财富管理机构及相关金融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是近年来国内影响范围较广的金融风险事件之一。

2025年9月15日至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首批提起公诉的中植系管理人员——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局主席高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首批提起公诉的中植系管理人员——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局主席高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当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作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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