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1第九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方案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各部门与战略委员会的联络、汇报材料收集、会议筹备与组织、会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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