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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

-1-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选任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3-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八条执-4-行。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规定参加相

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四章离任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5-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

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工作中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深交所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并公告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及国-6-家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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