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供销大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供销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
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
括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计划财务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应与财务公司建立动态沟通机制,负责日
常风险信息交流、动态沟通、文件数据交接等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及时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5第四条办公室应收集各方风险评估专业意见,专业意见
至少应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相关专业意见由各部门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办公室在综合各方评估信息后,向领导小组书面提交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整理保存相关档案。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汇报工作,按有关规定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一)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
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取得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每半年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期内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必要说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
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其合理性、对外投资理财情况等。
(三)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重大公开负
面信息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及时向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5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在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六)财务公司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积极
与财务公司沟通,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向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报告寻求帮助;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
及相关职责,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
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5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主动与财务公司
对接沟通,积极协助财务公司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突发性金融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在与财务公司
充分沟通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存款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禁止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
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
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公司将适时视情况修订本预案。
第十三条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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