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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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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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意字第 0232025CQY02631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3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 4月 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法律意见书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5年 5月 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81人,代表股份17740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151%,均为2025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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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1人,代表股份
17580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7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580人,代表股份15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580人,代表股份15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0人,代表股份15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0%。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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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00《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听取了独立董事的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934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反对3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96%;反对3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18%;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7%。
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930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0%;反对4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0%;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其中,同意1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0%;反对4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00%;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60%。
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918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1%;反对4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5法律意见书其中,同意11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494%;反对4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18%;弃权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8%。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91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5%;反对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867%;反对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35%;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7%。
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91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7%;反对4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27%;反对4171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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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90%;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3%。
6.00《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90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5%;反对4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290%;反对4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17%;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3%。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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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王致勇陈庆李小玲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