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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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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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法意字第0514198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3日,贵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1法律意见书
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
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年5月1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86人,代表股份179332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97%,均为
2026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5人,代表股份
176459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7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87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6%。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185人,代表股份352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50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87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13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6%;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23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26%;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6%;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8%。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13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2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3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6%;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2%。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12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1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38%;反对1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4%;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8%。
4.00《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125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1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1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97%;反对1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50%;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3%。
5.00《关于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31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97%;反对1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1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97%;反对1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2%。
关于本议案,关联股东重庆生命科技与新材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
6法律意见书经回避表决。
6.00《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115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对19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74%;反对19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59%;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8%。
7.00《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121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9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91%;反对19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59%;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7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王致勇李小玲余雷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