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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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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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法意字第0728413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7月10日,贵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1法律意见书
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7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12人,代表股份178621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57%,均为
2026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17580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7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2812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210人,代表股份2812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0人,代表股份2812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6%。
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
3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7731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0%;反对8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3%;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2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86%;反对8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44%;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0%。
根据表决结果,易丽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王致勇李小玲余雷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