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陶长元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法规及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独立性自查说明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3次,股东会4次,按照公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均按时出席,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未提出异议,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2025年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工作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年度共召开2次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对
2025年公司发生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意见建议,切实履
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1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年度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确认,并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担任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2025年度共召开 1次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对公司并购新材料子公司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共召开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阅核查,确保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5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
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的战略规划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全年现场履职天数18天,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得到发挥。
(五)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公司所有关联交易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翔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7月14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2月27日和2025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
事对聘任总经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规范,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主要来源,对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尤为重要。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
3关规定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及时提出了合理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从而促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依托自身在化学化工领域的专业优势,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与人力资源部、技术部、研发中心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积极传导规范治理理念,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具有指导性的专业意见与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治理运行与经营决策,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提升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公司对本人履职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与支持,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对本人提出的相关建议高度重视并予以合理采纳。
独立董事:陶长元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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