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4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25意字第 0232025CQY01920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3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法律意见书
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 3月 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5年 4月 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2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3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96793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867%,均为截止2025年4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授权代表1名,代表股份175808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471%,因该股东为该提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
20984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7%。其中,中小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
20984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39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3法律意见书1.00《关于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重庆生命科技与新材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5808982
4法律意见书
股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结果:同意19176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41%;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4%;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176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41%;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4%;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5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尚泽陈庆李小玲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