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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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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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意字第 0232025CQY05159 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9月8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9月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法律意见书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年9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32人,代表股份178362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359%,均为2025年9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1人,代表股份
17580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7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431人,代表股份2553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8%。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431人,代表股份2553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1人,代表股份2553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8%。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
3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737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4%;反对89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3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69%;反对89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27%;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4%。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733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4%;反对88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9%;弃权1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0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92%;反对88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66%;弃权136700
4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3%。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734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8%;反对8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6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81%;反对8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03%;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6%。
4.00《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7312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3%;反对9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7%;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3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716%;反对9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52%;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2%。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5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王致勇李小玲余雷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