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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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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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并决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
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
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王建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23名,代表股份311138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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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人员包
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
案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1731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7%;
反对3501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4%;弃权46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83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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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9756%;反对3501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7483%;弃权4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276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1687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42%;
反对3500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4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78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9445%;反对3500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7434%;弃权4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121%。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079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6%;
反对3687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2%;弃权37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89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3141%;反对3687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0651%;弃权3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20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08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81%;
反对3584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1%;弃权4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97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3685%;反对3584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3371%;弃权4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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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326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7%;
反对4341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5%;弃权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37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9940%;反对434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0.6890%;弃权4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17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无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宋征
经办律师:陈英展许德辉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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