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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

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视条件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视情况选择网络投票方式,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

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完善薪酬、考核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

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

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重视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手段,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八条在环境保护方面,公司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

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大力推进和实施循环经济,尽量减少和避免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以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为目标。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公司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不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境保护

管理要求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注重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

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

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

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不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视情况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

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5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制度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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