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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未按流程审核年报内容,致使重大差错未被发现的;

(三)隐瞒已知的年报差错,未及时纠正或报告的;

(四)年报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未及时披露年报差错更正信息,或更正内容不完整的;

(六)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情况,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初步意见形成后,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主观故意导致年报重大差错,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二)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的;

(三)明知差错未纠正,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年报重大差错的;

(五)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差错相关信息扩散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有关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

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或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六)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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