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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交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公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临时报告

等。第八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

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相关中介机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公司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核,由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其他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出现证监会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时除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定期报告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

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

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该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或议题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发生以下可能影响股票交易行为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1/3以上风险

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0、发生金额达到披露相关规定的关联交易;

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3、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24、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申请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2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该重大事件发生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股东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其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格式和发布时间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其他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规定,但《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以及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监会、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承办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及时取得有关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报;

(二)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

会的安排,编写董事会会议、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材料,并负责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

(三)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四)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

会的安排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五)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和发布的具体操作;

(六)持续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异常情况,协助其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求证;

(七)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建立专门的分类存档制度,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当内

幕信息泄露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中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的期间,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悉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

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事件时,应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

更、终止或者解除时;

(四)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如有);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或有关部门的回复(如有);

(四)所涉及资产的财务报表;(五)所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六)包含事件重要信息的其他书面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咨询。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知

悉当日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向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确认或澄清相关事实,保证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问询时;

(二)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

第五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

签订及履行、资金运用等情况,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提交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

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

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对外披露行为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或对外披露的,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服务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监督并协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子公司提交编制

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数据及资料进行汇总整合,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及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

(八)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深交所审核;

(九)经深交所核定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六十二条临时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取得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核准信息的真实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按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交董事长审阅;

(四)董事长审阅并修订披露文稿后,应根据情况及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或签署直接披露的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立即向深交所提交披露申请及相关附件,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六)经深交所核定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七)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立即启动差错更正程序:

(一)24小时内口头、48小时内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提出更正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更正公告,说明差错原因、影响及整改措施;

(四)涉及财务数据差错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

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除上述指定报纸媒体外,还应载于深交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六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可将披露的信息载于公司

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

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的文稿应当事先经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指定人员审查,凡涉及未公开的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对内

部局域网、公司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发现不适合刊登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

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

会议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

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董事

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八章保密义务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七)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股东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

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深交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

(七)款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票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况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九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未按本制

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特定对象或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秘书应事先取得相关说明、沟通或采访提纲,安排接待人员,准备回答要点。接待人员不得透露尚未公开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至少安排一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负责相关记录工作;接待人员需熟悉信息披露规则,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调研对象需签署《保密承诺函》。在没有提前预约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八十二条回答投资者、分析师或媒体询问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或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代替信息披露;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若分析师或媒体对公司信息存在误解并导

致报道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并视情况发布澄清公告。第八十四条接待媒体时,对股价敏感信息应谨慎处理,确保披露内容不超出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选择性披露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不评论分析师报告或预测;对分析师

送达的报告,不得提供意见;若报告存在错误且涉及已公开信息,可通知分析师更正;若涉及未公开敏感信息,可公开披露并纠正。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密切关注股价、交易量异常波动及

媒体报道,对可能影响股价的传闻及时澄清,或应交易所要求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七条个人投资者通过电话了解公司情况时,沟

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工作。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接

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接待特定对象的次数、接待各类特定对象的数量、主要沟通问题、提供的

有关资料以及有无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调研记录(含录音、书面纪要)应保存不少于

10年,作为信息披露备查文件。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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