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及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就从业资格、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
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
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四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审核年度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
项:
(一)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尤其是重大会计政
策及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合规性;
(二)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披露完整性;
(三)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及原因;
(五)非标审计意见(如有)的涉及事项及整改措施;
(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相关安排。
第七条独立董事对年报审计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违反本条规定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负责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